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12 18:35
現在位置:
相關實務見解
相關法條
友善列印
相關法條
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0803514250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)
非現行
第 19 條
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,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,得不經協議 ,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,並通知有 關機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